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,保障行政机关依法、合理、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,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,是指我局在依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决定前,对决定内容合法性、合理性进行审核、检查的过程。
第三条 档案局业务科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。
第四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:
(一)对公民处500元(含)以上罚款,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0元(含)以上罚款;
第五条 处罚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主体是否合法,是否超越职权;
(二)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、清楚,证据是否确凿;
(三)依据的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、完整;
(四)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;
(五)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、适当;
(六)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。
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,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,不得进入下一程序。
档案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,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。
第七条 档案局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,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